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方某2009年6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称:
自己系被申请人某家具公司职工,1983年5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
2009年5月退休。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每年应有15天
带薪年休假,但2008年、2009年公司未安排其休假,也未支付带薪年
休假工资。故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
假工资。被申请人辩称:方某在退休前,单位已一次性安排其休假60
天,并在考勤上按出勤记录,实际是跨年度安排方某休年假,不应再
支付年休假工资。
二、查明事实:
1983年5月申请人方某进入被申请人某家具公司工作,2009年5
月31日从该公司退休。2008年该公司未安排方某休过年休假,也未就
跨年度休假问题征求其意见,未支付方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该公
司已支付方某在正常工作期间工资。自2009年4月1日起,公司安排方
某休假,一直到2009年5月31日其正式退休,共计60天。
三、处理结果:
2008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已满20年,符合享受15天带薪年
休假的条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跨年度休带薪年休假应征得职工本人
同意,但被申请人并未征求其意见,申请人正常工作期间工资被申请
人已支付,故被申请人还应按照申请人日工资收入的200%向申请人支
付200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申请人于2009年5月31日退休,
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带薪年休假天数折算办法计算,申请人2009
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 6天。2009年4月1日至5月30日,被申请人已
安排申请人带薪休假且天数超过6天,应视为被申请人已经安排申请
人休了2009年度带薪年休假,故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2009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跨年度休假、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年休假天数
折算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
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
假在一个年度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
个年度安排。据此可知,年休假一般应在当年休完,如果确因企业工
作特点需要的,可以跨年度安排,且只能跨1个年度,同时必须征得
职工本人的同意。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安排申请人在2008年休年休
假,对跨年度休假也未征求其意见,故被申请人即使安排了申请人
2009年休假60天,也不能免除其支付2008年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而
应支付的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
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
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在企业正常支付工资的情
况下,只需再支付未休年休假职工日工资的200%即可。《企业职工带
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
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
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
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据此我们可以折
算出某甲2009年应休年休假6天。
通过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单位虽然有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权利,但
安排跨年度休假不具有任意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征得劳动者同意,
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本案中企业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
况下,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做法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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