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闫某自2008年2月26日起在被申请人某设备有限公司工
作,工作一个月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月8日被
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现本人要求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
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并按《劳动法》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同时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查明事实: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8年2月26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
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000
元。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5月8日被申请人口头
通知申请人回家。
三、处理结果: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2008年2月26日起至5月8止未与
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
支持。
2、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
位应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未按
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工作期
间的养老保险的请求予以支持。
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金。本案中,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通知
申请人回家是一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行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也
应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并且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年限为两个月,
终止前申请人一个月工资为1000元。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
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仲裁结果: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2008年3月份、
4月份工资)合计为2000元,经济补偿金5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
照规定缴费基数及各自承担的比例补缴2008年3月和4月的社会保险;
四、案件评析:
此案的起因是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未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
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企业没
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应
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
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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