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物业公司员工,在该物业公司所在的成都服务处上班。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就工资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进行了约定。2016年8月4日,因该物业公司调整李某工作岗位,双方发生争议。后该物业公司以李某未按照工作流程到新岗位报到,经催告仍不履行相关义务,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除名。李某于2016年9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物业公司支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裁决,裁决该物业公司向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 410.94元并驳回李某其他请求。该物业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其理由为:李某系未按照工作流程报到,经催告仍不履行相关义务,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物业公司依据规章制度明文规定将其除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就其主张的,李某系未按照工作流程报到,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承担举证责任。也即,物业公司应举证证明相关李某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事实依据、制度依据及做出的相应处理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规定,该案中,物业公司虽向法院提交了单方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人事基础管理操作规范》,但未提交能证明上述规章制度系经法定程序制定并曾向李某告知、对李某处理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证据。也即,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单方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故物业公司单 方 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遂根据李某工资标准、工作年限判决该物业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 410.94元。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关涉劳动者重大劳动权利,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并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作出的相应处理也应履行法定程序。故用人单位应重视规章制度内容、适用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因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具有程序瑕疵,影响依法享有的管理权、自主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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