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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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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9-3-15 17: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案件回放:杨某是某营养产品科技公司的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工作两年后,杨某向公司提出增加薪水的要求,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随即向该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两个月后,杨某找到新工作,但由于没有原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新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相关的入职手续。杨某便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扣押劳动者档案为由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和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为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为杨某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案件剖析: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容易出现不按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等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极易给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1.及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予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2.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办理移转手续中,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3.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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