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2008年2月1日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1
日至2010年1月31日。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公司派遣郭某在安利公司担任守则打标岗,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每月固定工资1300元。2009年7月21日,郭某书面申请辞职,并于2009
年8月17日办好离职手续。
2009年8月27日,郭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08
年3月26日至2009年8月17日加班费4300元整。
【庭审辩论】
焦点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
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
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
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
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过劳动部门审
批与劳动者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由于
郭某从事打暗标的岗位是否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用工单位出示相关证
据,所以如果该劳务派遣公司不能出示相关审批文件,则员工有权要求支付加班费。
焦点二:北京地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加班费?
考察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分别出台的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和广州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的员工加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但是上海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
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
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建议】
公司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一定要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与劳动者签约时,也需要对不
定时工作制和加班费的支付进行约定和说明。
--------------------------------------------------------
来源:百度文库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