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自2010年1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某餐饮有限公司工作,
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5月31日张某主
动辞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7500元及补交社会保险。被申请人辩称:张某所讲与事实不符,
是公司要求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是张某本人不同意签订,而且张某
未提供就失业证导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也无法缴纳。
二、查明事实:
1、申请人2010年1月10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工程部电
工维修。其入职后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
保险。
2、申请人工资存折中显示申请人月工资为1500元,申请人日工
资为68.97元。(1500元÷21.75天)
3、申请人于2010年5月31日提出辞职,理由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未缴纳社会保险。此后申请人就未再到岗上班。
根据以上事实仲裁庭认为:1、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处职工,被申
请人招用员工应该于申请人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被申请人未与
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0年2月至5月期间未
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000元。(1500元×4个月)2、被申请人作为
用人主体,招用人员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其法定义务。被申请人
提供工资条中工资组成虽然有保险一项,但申请人不认可工资条,且
工资条没有本人签字认可。故申请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这一诉请,本
庭予以支持。
三、处理结果:
1、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自2010年5月31日解除。
2、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000
元。以1500元为基数,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1月至5月各项社会保险,
双方当事人按各自法定比例承担应缴费部分。
四、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虽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所下降,但
仍然有些企业没有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餐饮企业是劳动密
集型企业当中的一类,职工比较多,一旦发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就
必然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通过此案分析,餐饮企业普遍存在人员流动性大,招聘的员工普
遍为外来务工人员,其年龄层次和文化层次偏低,员工的选择性强,
哪的福利待遇好就到哪干,在行业内频繁流动;企业一方也普遍存在
管理人员缺失,基本没有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导致企业在招、
录、用、退工时,不能及时办结,且没有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随时
解除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案中某餐饮公司就是未能及时意识到新法实施后签订劳动合
同的重要性,导致了此争议案件的产生。本案中申请人就是抓住了餐
饮行业流动性大,招用员工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情
况经常存在这一漏洞,屡次推脱导致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被申请人必须
支付申请人入职后次月至申请人离职的双倍工资。此案件的产生是由
于被申请人的疏忽导致的,希望被申请人单位及同行业认真贯彻天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餐饮住宿、美容美发业和个体工商
户中启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09}7号)精神,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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