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4年5月1日进入A公司担任加工工艺师,双方签订
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8000元。同时,双方另行订立了《保
密及非竞争协议》约定:'陈某与A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
不得到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B公
司,A公司按陈某离职时上年度工资的10%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金,陈某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
元。'2016年3月13日,陈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办理了离职
手续,劳动合同正式解除。A公司按约定向陈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
金9600元,陈某领取了该补偿金。2016年6月陈某到B公司从事加
工工艺师工作。A公司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某停止竞业限制行为,
并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陈某辩称因经济补偿太低,双
方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其不用履行该竞业限制协议。
【争议焦点】
1、如何认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2、竞业限制补偿金与违约金
比例显失对等时该如何处理?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A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
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一份完备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包
括如下内容: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是指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
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一般指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的陈某作为一名加工
工艺师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公司可
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
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
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
限不得超过2年。
(4)竞业限制补偿: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人才的择业权和劳动报
酬权,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应由原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以保证劳动者一方不因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而影响生活质量。根
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如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
准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按
月支付经济补偿若低于最低工资,则按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因此,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
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或者补足经济补偿;该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
标准支付。本案被申请人A公司与申请人陈某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为上
年度工资的10%,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平均每月只有800元。而陈
某月工资8000元,月工资的30%为2400元。因此,双方约定的经
济补偿明显过低。但是该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陈某应当履行竞业
限制义务,同时,A公司应当按2400元/月的标准补足经济补偿。
(5)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
规定,实践中一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有一种观点认为:'
双方在协商确定违约金标准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劳动者在竞业限
制期限内能得到的补偿数额和违约金数额的比例应该公平合理。如果
补偿金和违约金比例显失公正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应对违约金金额
作出适当变更。'我们认为,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是劳动者履行不作为义
务的对价,而违约金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的代价,因此,在考虑公平原则时,不应把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与违约
金进行比较,违约金应当与实际损失进行比较,违约金金额过分高于
实际损失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金额予以适
当调整。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陈某违约跳槽到B公司,给A公司造成
的实际经济损失与20万元大致相当。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A公司
的请求。
【启示思考】
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后即获得了重新就业的自由,这
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然而,这一基本权利和
自由的行使,在实践中有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即劳动者离开原单位
后,把从原单位的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信息等向新用人单
位披露,从而与原用人单位形成不当竞争。因此,这里就产生了一个
矛盾,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又要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法则。如
何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解决的办法就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法律对竞业限制协议规定比较原则,竞业限
制经济补偿有无约定、金额多少以及是否实际支付对竞业限制协议效
力的影响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上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为统一此类问
题的的裁判尺度,我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明
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
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用人单
位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按月支付或补足经济补偿。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
业限制行为,视为劳动者已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
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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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可爱的猫041
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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