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解除、竞业限制、就业歧视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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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情概述**:
聂美兰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氏兄弟公司”)签订了名为“合作经营”的协议,但实际工作内容、报酬发放及日常管理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聂美兰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林氏兄弟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尽管双方签订的是“合作经营”协议,但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故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聂美兰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
**启示**:
此案明确了以“合作经营”为名订立协议时,应从协议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防止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其他合同规避用工责任。
### 2. **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述**:
孙贤锋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孙贤锋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公司解除理由不充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以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对于超出解除通知中载明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根据解除通知的内容判断公司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启示**:
此案细化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
### 3. **张某与某体育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概述**:
张某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其妻持有的公司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某体育公司发现后要求张某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张某通过配偶投资、经营有竞争关系企业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判令张某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启示**:
此案表明,竞业限制不仅适用于劳动者本人,还延伸至其家庭成员的特定行为,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企业合法权益。
### 4. **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案情概述**:
闫佳琳在应聘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岗位时,因地域因素被公司拒绝录用。闫佳琳认为公司构成就业歧视,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以地域事由对求职者进行区别对待,且无法证明地域因素与岗位要求的必然联系,构成就业歧视,判令公司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责任。
**启示**:
此案强调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遵循平等就业原则,不得基于与工作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求职者进行歧视。
### 5. **李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概述**:
李某因妻子待产而请假陪产,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公司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认为公司应支付其护理假期间的工资,以减轻女性在育儿阶段的负担,推动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启示**:
此案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生育权益的保障,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措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以上五个案例均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人力资源、就业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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