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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岗位解约有前提、违反则协议解除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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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9-3-15 17: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小王在某复合材料公司上班。一天因为工作受伤,为一次性解决小王的工伤问题,他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单位一次性给小王5万元,而小王要搬离职工宿舍,交付《工伤证》。后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经仲裁后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小王要求法院确认《协议书》无效,单位应支付其工资、伤残补助等款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材料公司从事络纱工作,该岗位存在粉尘危害,有可能造成职业病。而公司没有对小王进行离职前的健康检查,就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判决《协议书》无效,公司支付王某工资、生活津贴等款项14000元。
  法官释法
  劳动者与单位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即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除应按照合同主张权利履行义务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小王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即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案例中,小王从事的络纱岗位长期接触粉尘,极易造成职业病的危害。虽然单位每年组织小王到当地医院进行体检,但是该医院并不具备职业病健康检查的资质,不能等同对小王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相应工资等款项。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具有职业病健康检查资质的医院,必须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他部门和医疗机构是不可以从事职业病健康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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