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于2006年1月到被申请人某国际贸易公司担任会计工
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6年1月18日至2009年1月17
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
申请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
的手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办理辞职手续,未与被
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同时申请人涉嫌违法犯罪,该案公安机关正在
侦查中,因而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
请求。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6年1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于2006
年1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年1月18日至2007年1月17
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经两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最后到期日为2009
年1月17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也没
有再到岗工作。
三、处理结果: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
续签,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终止。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办理终止劳动合
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是劳动者的权
利,双方的其它纠纷并不以此为前提,故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办理终
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裁决
被申请人于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
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劳资双方之间的其他纠纷,能否成为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各种手续和证件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
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关系结束后,原劳动关系
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相应附随义务,以协助对方工作。劳动者负有
办理工作交接、返还用人单位财产物品资料的义务,使用人单位不至
于因更换工作人员影响工作以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用人单位负有
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
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或者重新就
业所必需的材料。实践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档案
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是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需要
应聘人员提供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以上手续,会影响到劳动者领
取失业救济金或重新就业。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扣押
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并对
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做了十五日的时间限制,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滥用权力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其他纠纷,应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正常合法途径来解决,而不应该也不允许通过扣押
劳动者的相关手续及证件等来限制劳动者。
--------------------------------------------------------
来源:百度文库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