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李某在某公司工作时按公司要求将户口卡交给了公司人事部门,现李某
已经离开了该公司,但却没有要到自己的户口卡,多次和公司索要未果后,李某将该公司告
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自己的户口卡。该公司则辩称:公司为了引进人才,付出了一定的费用,
同时李某在该公司处服务未满5年,故该公司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
司将李某的户口卡交还给李某。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申请上诉。日前,
经二审法院判定维持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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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为何李某可以要求公司归还户口卡,而公司却不反诉李某的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户口卡属李某所有,故李某要求公司返还户口卡,系基于物权的一种
请求权,公司应当予以返还,以保证李某对其户口卡的正常使用。公司以引进人才付出了费
用为理由扣押李某的户口卡,缺乏法律依据。但是该公司如提起反诉则不同,即使按照法律
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李某违约离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它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
一般受到时效期限的制约。在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提出仲
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于公司没有在李某离职并拒付赔偿金
后的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放弃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此案也提示用人单位,即使
员工违约离职,也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同时务必在有效期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千万不要用卡住户口、档案等手段“制裁”员工违约离职。
另需注意,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
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
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
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
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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