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于某和曾某都是上海雅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雇员,分别在公
司员工食堂担任主厨与帮厨工作。2011年7月8日中午,为了一顿饭蒸多少个馒头,于某
与曾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于某率先“亮剑”——他用水勺击打曾某脸部,但之后曾
某气势更凶,她拿着刀追砍于某至食堂饭厅,并将于某砍成轻伤。据目击者描述,案发后帮
厨曾某把“凶器”切菜刀丢在厨房外的地上。事后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曾某提
起公诉,鉴于被告人曾某当庭认罪,并愿意赔偿于某家属1.5万元,法院判处其拘役5个月。
而后,于某又向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支持。
“是于某挑起的事端,也是他先动手打人的,结果他还被认定为工伤——我们企业这一
方什么都没做错,却还要进行工伤赔偿,实在觉得很无辜。”企业方表示,无法接受这样的
结果,于是将区人保局起诉到闵行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在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败诉之
后,企业方有关人士表示,他们将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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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于某申请工伤认定为何获得支持?
【法律解析】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通过对《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伤害的”条款的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分析,本案中许某的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确定
无疑,该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暴力伤害作为工伤认定中的一种情况,应强调要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本案中,
于某因要求厨房工作的曾某多蒸馒头遭拒与曾某发生争执,后被曾某砍伤,起始原因系为履
行工作职责。尽管于某曾动手打人存在一定过错,但毕竟是出于工作目的与曾某发生争执和
受到暴力伤害的,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
害的情形。
但需注意,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因工作原因打架经同事劝停后再度动手,这
就变成了一种泄愤行为,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的规定,该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范围和视同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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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ingqingsaint
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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