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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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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4-8-31 15: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蔡某诉称:本人是被申请人某超市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
合同。2008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现要
求:1、支付辞退补偿金10000元;2、恢复本人名誉。被申请人辩称:
1、申请人收受供应商中秋节礼金,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因此
要求支付辞退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
的劳动合同并未损害其名誉,且要求恢复名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
围。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7年7月3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劳动
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9月30日。2008年9月22日,被申请
人以申请人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同意解除劳
动合同,但不认可解除理由。申请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
工资为1433.33元。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劳动合同,用以证明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
(2)员工手册及确认书,用以证明申请人知晓被申请人的规章
制度。其中员工手册第3.4.4款规定,“盗窃、侵占、受贿或发生隐
瞒、欺骗、虚报等违反诚信原则情形的。经查实有盗窃、侵占、受贿
行为的,涉及的财物应返还公司”,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行为奖惩办法及确认书,用以证明申请人知晓被申请
人的规章制度。其中员工行为奖惩办法第1.7.2款规定“以任何形式
索取或者收受合作伙伴之礼品、馈赠等任何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股份、红利、现金、礼金、礼品、娱乐活动票券、样品、供货商付费
的活动、货币或商品形式的回扣、针对员工私人的特别优惠等)隐匿
不报的”,第1.7.4款规定“盗窃、侵占、受贿或发生隐瞒、欺骗、
虚报等违反诚信原则情形的。经查实有盗窃、侵占、受贿行为的,涉
及的财物应返还公司”,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面谈记录表、离职审批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
以证明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其中员工面谈记录表显示申请人在
中秋期间收受面值1000元购物卡一张,离职审批表显示申请人离职事
由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申请人均予以签字确认。
三、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和员工行为奖惩办法明确规定,员工受贿或
收受合作伙伴的礼品、馈赠等任何物质利益,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
合同。而申请人在中秋期间收受1000元购物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被申
请人的规章制度,因此被申请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支付辞退补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因恢复名誉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因此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该
项请求不予审理。
四、案例评析: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情形。
    2.本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
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3.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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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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