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某劳务服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建
立劳务派遣关系,由被申请人派遣数人到某建设公司工作。2008年1
月1日申请人王某通过招聘被录用,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
合同。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每月按时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并为申请人
缴纳了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11月被申请
人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人表示不同意,
2010年4月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被申请
人按照申请人月工资标准支付其2010年1月至4月份工资8000元;2、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0年1月至4月的各项社会保险;3、被申请
人支付申请人2个月经济补偿4000元。被申请人在答辩中称双方劳动
关系已经到期终止,其与申请人已经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结果,申请人于
2008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在车间从事打磨工作。双方订立了期
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申请人的月工资标
准为2000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至2009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支
付了申请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并为其缴纳了
这一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自
2009年11月16日起申请人可以不到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双方劳动合
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被申请人将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同时与申
请人协商经济补偿的数额。至11月30日双方未就经济补偿数额协商一
致,被申请人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申请人在收
到该决定后未再到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
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
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对于申请人的第一项请求,被申请人终止与其劳动
合同履行了告知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该公司在终止
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且通过书面的方式将该
证明送达了申请人,另外支付申请人两个月的相当于其被终止劳动合
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
行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申请人自2009年11月起就不再到
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1月至4月的工资并
缴纳社会保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仲裁委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第
1、2项仲裁申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被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
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申请人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否依法终止。
申请人主张2010年1月至4月期间是被申请人未安排其工作,并且双方
在就终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期间,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因此被申请人
有义务为其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
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只要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的
条件即“(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
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被申请人是可以在双方劳动合同
期满后单方做出终止与申请人劳动合同行为的,此时不需要与申请人
协商一致。且被申请人已经依法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使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了协商,也不能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仍存在。被申
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停止申请人工作,并支付了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
资,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因此被申请人除支付申请人终止合同的经
济补偿之外,没有继续支付工资、缴纳保险的义务。
案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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