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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按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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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4-8-31 15: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案情简介:
    2008年9月,申请人农民工方某到被申请人某外埠建筑劳务有限
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是本市的某建筑工地。 2008年10月,申请人在
工作中发生事故,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四
级。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向仲裁委提出
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98万元。被申请
人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费
用。
二、查明事实:
经庭审查明,2008年9月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在本市的建筑工
地上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工伤
保险费。2008年10月1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跌落,骑跨在
钢管上,造成尿道骑跨伤,尿道断裂。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
工伤,停工留薪期10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
定为伤残四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
三、处理结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
系,《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
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
工期限的劳动者。”故该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60条规
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仲裁委对申请人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并依照本市工
伤保险规定依法核算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经仲裁庭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工伤待遇,
计人民币25.2万元整,双方当事人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四、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农
民工工伤待遇问题。本市未参保的工伤农民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
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
岗位,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也可按《天津市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
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以农民
工个人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最高不超过15年。其中,年龄在45周
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年龄在4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
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后,其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是对工伤1至4级农民工生活最大的保障。但
在实际中,大多数农民工会选择一次性领取相关待遇,原因在于未参
加工伤保险的担心企业不存在或拒不按月支付;对于参加了工伤保险
的农民工,担心因单位停止缴费,也将无法再继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在这些种情况下,一次性领取虽然保障性小了很多,但“风险系数”
最低,所以很多农民工都选择了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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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v_nano2
链接:https://wenku.baidu.com/tfview/a9c80a3767ec102de2bd8993.html
来源:百度文库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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