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因辞聘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医院发生争议,提起仲
裁。王某称其于2007年9月与某医院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
担任该医院医师。2009年8月王某考取博士研究生,遂于当月提交辞
职申请,该医院也同意其辞职申请,但却拒绝为王某办理解除聘用关
系手续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王某请求:确认双方聘用关系解除,并
裁令某医院为其办理档案关系和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某医院辩称:医
院与王某于2007年5月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服务
期为5年,未满服务期的每年需交纳4000元的违约金。因王某未按规
定交纳违约金,导致其档案关系不能转出。某医院同时提出反请求:
请求王某按就业协议中约定的未满服务期承担违约金12000元。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王某与某医院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
议书》,协议约定王某到该医院工作的服务期为5年,违反服务期约定,
需按剩余年限每年向该医院交纳4000元违约金。2007年9月,王某毕
业后正式到该医院报到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事业单位聘用
合同书》,聘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条款。2009年8月,王某考取博士
研究生,向该医院提出辞职,获得批准,但该医院因王某没有按照《高
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期交纳违约金,故未将其档案关
系转出。
三、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本案中王某因考取博士研究生,在聘用合同期内提
出解除聘用合同,依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津政发[2003]7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王某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
同,且聘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因此,某医院在同意王某辞职
即解除聘用合同后,双方不再存在人事关系,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
仲裁委裁决:1、双方聘用关系解除;2、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
某医院为王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3、驳回某医院
的反请求。
四、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聘用合同》的
关系以及以哪个服务期限为准的问题。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只是在学生即将毕业前与招聘单位双
方达成的有意向确定聘用关系的一份意向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在正式
建立人事关系之前对就业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双方不因该协
议就自然确立了聘用关系,因此就就业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事
仲裁的受案范围,该协议受民法等相关法律调整。双方在确立聘用关
系且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根据聘用合同来确定、受聘
用合同来约束。本案中,某医院要求王某适用就业协议中的服务期,
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王某考入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的情形,符合《天
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可以单方面解
除关系的情形,且双方在聘用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因此,王
某因考入高等院校提出辞职且在某医院批准同意的情况下,王某应在
合理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医院应按法律规定为王某出具解除
聘用关系证明书并及时办理人事档案及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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