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某研究院对其做出的辞退决定提起
仲裁。张某称某研究院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
出国探亲是经过研究院同意的,不存在旷工问题,同时,某研究院的
辞退决定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没有履行批评教育的程序,其辞
退决定应为无效。张某请求:撤销某研究院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某
研究院辩称:张某因私出国请假半年,假期届满后逾期未归,后经研
究院两次书面通知,张某仍未回单位上班,属严重的连续旷工行为,
研究院作出辞退张某的决定符合规定。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06年8月因私出国向某研究院请假获得批
准,请假期限自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止。假期届满后申请人
逾期未归。2007年3月10日,某研究院书面通知张某须于一个月内回
单位上班,并告知逾期不归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该通知经张某母亲签
收。2007年4月15日,张某委托其家人向研究院转交续假半年的申请。
某研究院于2007年4月30日再次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于2007
年5月30日前回单位上班,否则将予以辞退。但张某仍未按要求回来
上班。2007年7月30日,某研究院就张某的旷工行为,依据《全民所
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
[1992]18号)规定,作出辞退张某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给张某母亲。
某研究院于2007年4月30日停发了张某工资并停缴了其社会保险费。
三、处理结果:
本委认为:张某在出国假期届满后未及时回单位工作,且在研究
院两次下达限期回单位上班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到研究
院,张某已实际构成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事实,研究院作
出的辞退决定程序合法、事实确凿。经过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
达成调解协议:1、某研究院为张某补缴保险至2007年7月30日即双方
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的保险;2、某研究院撤销其辞退决定,由张某自
行将档案关系转走;3、张某向仲裁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
四、案件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出国逾期未归被辞退引发的争议案件,案件中,张
某认为其在假期届满后,又委托家人续假,此后不应算作是旷工行为,
但研究院对张某的续假申请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回来上班的方式来
否决对其续假的申请。因此,张某的续假行为并未得到研究院的批准,
故张某已实际构成连续旷工的事实,且系自2007年3月2日至2007年7
月29日连续长时间的旷工,并经研究院两次发出令其限期回院通知书
均无效的情况下,张某的行为足以构成《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
项规定的“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的辞退条件。
但是在研究院作出辞退决定前,双方人事关系仍然存续,研究院应按
国家规定为张某缴纳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通过本案提
醒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有权维护正常的工
作管理秩序,职工请假需经批准,不经批准擅离职守的行为势必会导
致旷工甚至更严重的处理后果。作为单位,应准确把握职工与单位人
事关系的终止时间,在双方人事关系存续期间不应停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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