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郭某2007年4月入职被申请人某派遣公司,后被派遣到某
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的派遣工。郭某在用工单位工作了三年多,
因在工作中与单位领导发生矛盾和冲突,与2010年6月提出辞职,并
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未果,郭某一纸诉状将派遣公司和用工
单位共同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理由为用工单位未给其缴纳
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中经常出现超时加班问题,要求其为其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加班工资等项
目共计68944元。
二、查明事实:
该案的起因系申请人与用工单位因其工作岗位调动问题发生冲
突,故提出辞职的,1、申请人入职时即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劳务
协议,并在用工单位从事操作工工作,申请人在其单位工作期间被申
请人未给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由申请人自行缴纳。2、申请人要
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诉求,因申请人自行提出辞职,根据国家相关政
策又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而被申请人认为因申请人突然提出辞职,
给用工单位造成极大的损失,要求追索其相关的责任。3、申请人要
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之诉求,因其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
了一份劳务协议,虽然不是一份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具备了劳动合
同的基本要件,仲裁庭确认了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并与用工单位存在用工关系,无法支持申请人的双倍工资请求。4、
申请人所诉支付冬季取暖及夏季防暑降温费之请求,因劳动争议仲裁
的申诉时效为一年,造成该请求只能支持一年之内的诉讼请求。5、
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经查申请人并未休假,本
庭应予以支持。
三、处理结果:
调解结案。经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劝导,并做了大量细致的调
解工作,特别对双方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方面做了相
关的解释,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了共识和理解,致使
本案调解解决,并达成双赢的效果,最后被申请人以支付申请人22000
元了结此案,同时解除了双方当事人的用人和用工关系。
四、案件分析:
该案虽然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得以调解解决,但回头看该案存在很
多值得反思的问题。第一、用工方式不规范,首先是劳动关系不规范,
反映在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不规范,按照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应
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办理招录手续,该手续应在用工之日起
一个月内办理,进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双方当事人也就开始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了,也不至于拖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形成劳动
争议仲裁诉讼方才解决。本案不排除申请人在用工期间想多挣点工
资,或者在职期间不敢提出社会保险和加班费等问题,担心提出以上
问题被单位辞掉,等不干的时候老账新帐一起算。而用人单位和用工
单位也恰恰利用了职工的这一心里,而获取各自的利益,其次双方签
订一份劳务协议的目的,很可能就是为了规避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
系的权利与义务,造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而规避其应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和未签正规劳动合同而支付其双倍工资问题。第二、申请人没
有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提起申诉,造成其应有权利的损失。该案申请
人所要求追索的申诉请求,大部分已经超过申诉时效,因为劳动争议
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即使裁决进行追索,最多也就维持其一年的
权利义务,由于申请人存在“秋后算账”的侥幸及复杂的矛盾心理,
从而造成其应有的权利无法维护。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单位因侵权
行为发生争议,职工方一定要在法定的申诉时效内提起申请,其维权
方式有多种,例如可以采取及时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
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由监察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可以及时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而不能在劳动关系解除时方采取维权行为,这
样职工的权益会受到损失。该案的解决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依法
采取了调解的方式,使申请人应有的权利得以获得相应的维护,否则
会给职工的权益造成更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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