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孙某于2010年7月29日应聘到某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工资为2500
元/月;2010年10月16日,公司以孙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孙某于当日办理
离职手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离职后,于2011年3月4日向江西省宜春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8月2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包括未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
求撤销仲裁裁定书,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撤销了此仲裁裁定书。孙某
不服,遂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辩称:孙某入职公司时,公司尚未正式营
业,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孙某自己,且孙某是自愿申请离职。2012年5月29日,宜春
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给原告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代
通知金合计7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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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公司试业期间是否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现在开办企业,一般都搞“试业”,工厂搞“试生产”,宾馆搞“试营业”。试业期间是
否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答案是肯定的。如果试业期间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成为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就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尚未办理注册手续,但是
这家筹备中的企业是以母公司的名义招聘的,其工作内容就是帮助母公司建立一个子公司,
那么劳动者也应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薪资福利也都由母公司发放。等到子公司成立后,
劳动者继续为子公司服务,原劳动合同依旧有效。但是如果招聘是以未来将建立的公司名义
进行的,尽管按照公司法的理论,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一旦公
司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
该对筹备过程中的一切债务负责,但是由于筹备中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
担法律责任,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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