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田某于2014年1月24日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田某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田某的QQ邮箱为其确认的电子邮件收件地址。 2016年8月2日,田某被调往某公司深圳办事处担任副主任,其工资被调整为10 000元/月,田某同意该工作调动并前往深圳任职。2019年1月18日,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简称人力资源部)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田某发送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田某于次日(1月19日)向人力资源部发送了回复邮件,以当前工作无法分身为由,提出等其返回成都后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请求。2019年1月20日,人力资源部通过电子邮件向田某发送了《劳动合同书》电子版,要求田某确认该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并在3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对该劳动合同内容无异议。田某收到了该邮件但未作回复。2019年1月23日,人力资源部通过邮件方式,向田某发送了加盖公司电子印章的《劳动合同》电子版。 2019年9月12日,某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撤销深圳办事处。人力资源部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田某发送了《关于撤销深圳办事处的通知》《返岗通知书》,告知田某深圳办事处撤销事宜,并通知田某2019年9月30日前返回成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福利待遇不变。田某于2019年9月15日向人力资源部发送了电子邮件,称其已在深圳成家,返回成都工作将对其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希望与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一致。 [裁决结果]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田某关于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首先,书面劳动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文字形式来确定劳动关系,以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有别于口头约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书面协议必须有文字约定;二是书面协议需要通过有形的载体予以表现。本案中,田某主张,书面劳动合同必须是纸质劳动合同。当前,因互联网而衍生出各类电子产品,已逐渐取代传统的报刊、书籍等,成为主要的信息传播方式,从电子产品中阅读到的资讯、文章等,同样属于书面形式的范畴,与过往不同,在于将原来印刷在纸张上的文字通过互联网载体,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因此,电子劳动合同应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国务院在2015年5月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提出了加快推进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电子交易凭证等效力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也明确规定,政务服务中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的进度,实践中,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已得到认同,并且已在政务服务中对电子签名加以运用。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3月10日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遂判决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电子化,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人们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认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实务中,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用人单位的送达是否有效;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协商的程序;三是需要确认用人单位是否有主动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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