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甲在三个月前入职了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甲担任该单位的品牌经理月薪为3万元,试用期为6个月。在小甲工作不久后,单位发现小甲入职时提供的履历是伪造的,小甲提供的履历中说自己曾担任过某广告公司的市场部经理,但其实小甲此前并未有过相关工作经验,这些工作经验都是伪造的。其实小甲之前只是某公司的经理助理,月薪四千元。随后,单位向小甲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甲不服单位的解除理由,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过劳动仲裁庭综合单位和小甲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后,仲裁委认为小甲在入职时虚构重要工作履历,所填报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收入差别巨大,小甲所表现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与工作履历不符,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懂法帝提醒大家,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则。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对方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事项的法定义务。 员工虚构本人的重要工作履历,完全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在判断其业务能力、履职能力、工资标准、职业忠诚度及最终决定是否录用时产生重大误判。此外,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也可以与其签订《入职承诺书》,可以在《入职承诺书》明确告知应聘人员,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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