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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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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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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1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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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 -------------...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姚某于2008年12月到被申请人某机电商社从事人力资源
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2009年8月,申请人经某市中
心妇产医院诊断怀孕并有流产先兆,医院开据诊断证明书要求其休
息,申请人正式向被申请人提交病历材料,申请病假,但被申请人拒
绝承认医疗机构开据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2009年10月24日,申请
人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系旷工35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
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足额缴纳
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生育待遇。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2009
年9月10日至10月24日旷工32日,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故解除
了与其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已依法为其缴纳了各
项社会保险。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08年12月27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
人事管理,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5日起至
2010年1月4日止。申请人于2009年8月怀孕,并经某市中心妇产科医
院诊断为流产先兆。申请人曾因先兆流产向被申请人请过两次病假,
被申请人根据相关单据予以了批准,后申请人未履行请假手续。被申
请人提交的《员工手册》证实该单位有明确的请假程序,即连续旷工
3天、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者视为自动离职。
三、处理结果:
仲裁庭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
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
安排休息。”申请人使用被诊断为先兆流产的医生诊断证明,两次向
被申请人提出病假申请,被申请人均给予了批准并安排其休息。此后
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医生诊断证明申请病假,被申请人依据公司
规章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属合法行为,故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的诉请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已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事实尚未发生,申请人相关请求缺少事实依据,
故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焦点在于:女职工在孕期的,单
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
期、哺乳期的”。很多劳动者对此条理解有误,认为该条款为用人单
位不得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辞退女职工的法律依据,即无论发生什
么事情,单位都不得解除该类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大家忽略了该法律
条款的前提,其正确解读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
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除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外,在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有符合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之情形的,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因
先兆流产两次申请病假后,未再履行请假手续,其旷工行为持续三十
日以上,已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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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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