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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人单位可以用实物抵发防暑降温费吗 -------------------------...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4-8-31 15:17
标题: 用人单位可以用实物抵发防暑降温费吗 -------------------------...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乙某2009年5月4到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
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岗位为房屋销售。2010年5月3日,劳动
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订。2010年6月申请人以公司未向其支付防暑
降温费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公司支付2009年6月至9
月的防暑降温费,共计312元。被申请人辩称:单位确实没有发放防
暑降温费,这是因为每年夏季公司都会为职工发放绿豆、白糖、饮料
等防暑降温品,气温高时也会买西瓜、雪糕给大家解暑,这实际是支
付防暑降温费,故不同意再向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
二、查明事实:
    2009年5月4日至2010年5月3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009
年6月至9月,申请人一直在岗,为被申请人提供了正常劳动,被申请
人未曾以货币形式向其支付防暑降温费。
三、处理结果:                                                        
按规定要求,防暑降温费要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
以实物代替,故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防暑降温费
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关于公布2008年度全
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19号)文件
的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6月至9月防暑降温费,支
付标准为:每月78元,共计人民币312元。
四、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防暑降温费的支付形式及支付标准。
《劳动法》与《安全生产法》赋予劳动者在高温下安全生产的权
利。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
暂行办法》中规定,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防暑
降温饮料,但该条例历史久远,已不再适用。《劳动法》颁布后,企
业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的义务逐步转化为劳动者的一种福利
费用,即防暑降温费。对于防暑降温费的支付形式,我市有明确规定,
《关于确保完成2009年企业单位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有关问题的
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14号)文件规定:防暑降温费要以货币
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有些企业以给付实物代替防
暑降温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单位可以向职工发放防暑降温物品,
但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支付或少支付防暑降温费。同时也提醒广大
职工注意,该通知也对职工享受防暑降温费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必
须“在岗”。也就是说即使是单位职工,如果不在岗则无权要求单位
支付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具有特殊性,各地季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故没有
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和时间。所以,单位应该根据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确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对于本市防暑降温费,《关于
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
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企
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
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该文件规定了企业支付防暑降温费的时间,确立了防暑降温费的支付
标准: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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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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