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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 用人单位应承担什...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4-8-31 15:10
标题: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 用人单位应承担什...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于2009年5月10日到被申请人某装饰公司从事户外墙
壁的装饰工作。2009年9月1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跌落,颅脑重度
损伤,后经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张某前期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6
万元,其中装饰公司只支付12万元。现张某急需进行二次手术,但某
装饰公司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张某遂提请仲裁,要求装饰公司向
其支付医疗费14万元。某装饰公司辩称:张某与装饰公司之间没有直
接的劳动关系,其系由同乡介绍从事装修工程的帮工,属劳务关系,
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对于张某的仲裁请求,装饰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
能力承担。
二、查明事实:
张某于2009年5月10日到某装饰公司从事户外墙壁的装饰工作。
装饰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张某的工作
内容属于装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装饰公司每月为张某发放工资。
双方口头约定张某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2009年9月10日张某工作中
发生伤害,后该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张某在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
26万元,装饰公司为张某支付医疗费12万元,其余14万元没有为张某
支付。
三、处理结果: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第一条规定,本案中装饰公司根据其业务内容负责安排张某的
具体工作且支付其劳动报酬,故装饰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
险期间,张某的工伤医疗费用应由该装饰公司承担,且张某的医疗费
用均符合天津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
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因此本案裁决装饰公司为张某支付其花费的工
伤医疗费差额14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装饰公司与张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
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
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
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
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
案中,张某从事的户外装饰工作系装饰公司所安排,且装饰公司为其
支付了劳动报酬,张某的工作内容属于装饰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符
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条件,张某与装饰公司之间应为劳动关
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
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张某所主张的医疗费14万元,
经审核后其费用名目与天津市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一致,所以该装饰公司因其没有缴纳工伤保
险,应支付张某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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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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