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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孩为父母微博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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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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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31 14:27
标题:
12岁女孩为父母微博讨薪
【案例回放】2007年,由林伟雄夫妻带领的几十名水电工人按照合同在南宁茂源房地产开
发公司投资建设的“领事郡1号”楼盘施工。施工阶段,在开发商未支付工程材料款及工人
工资的情况下,林伟雄夫妇通过筹资先行垫付了100多万元。而到2008年5月终止合同到
现在,茂源公司所欠工人的欠款仍未归还。
虽然南宁建委多次协调,但欠款仍不见着落,茂源公司以及老板也难寻踪迹。林伟雄变
卖家产,一家生活远离了“小康”,但仍无法还清工人债务。夫妇二人在工人的追债压力下,
走上了讨薪之路。他们的大女儿——年仅10多岁的林灏茹,为了帮助妈妈,学会了发微博,
并给自己起了“讨薪女孩”这个名字,用工人的电脑将讨薪历程传上了互联网,以求得到更
多关注。8月28日,妈妈拿到了有关责任方提供的3万元生活费。当日,她将钱分发给工
人,自己留下1000元作生活费。南宁市清欠办就此召开协调会,要求由施工方牵头,会同
项目业主,在今年9月3日前妥善解决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形成报告送南宁市清欠办,不得
拖延、回避和激化矛盾。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解决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被欠薪问题有何制度性的保障?
【法律解析】农民工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用人单位直接招用或由劳务公司招用后派遣
出去,这都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
权利。根据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
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
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民工是被包工头招用后随建筑施工队外出工作的,其与包工
头个人建立了劳务关系。原先在这种情况下,工钱是多少、什么时候给等,由农民工和包工
头协商约定。但是,由于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钱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各地政府部门出台
了不少管理措施,如规定建筑行业的总承包单位为农民工设立工资银行专户,不再把钱打给
包工头,而是通过银行直接打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结清,企业须将工资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本人,严禁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放,发放记录须经务工人员本人签字确
认。对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动用其保证金先行解决欠薪问题。对不认真落实或不配合
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关部门将视情启动清欠联动和问责机制,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
督促,包括暂停办理该项目和责任单位的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等。
员工“偷吃”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
【案例回放】“我公公在酒楼洗碗,因喝了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而他每月的收入只有
1800元!”李女士认为酒楼罚款不当而为其公公打抱不平,并向媒体投诉。她的公公在广州
海珠区的肥婶厨房当洗碗工。8月10日,公公辞职回老家后,她得知公公在5月份被指“偷
喝”了酒楼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
“我们规定很明确,凡是偷吃,都要罚款2000元。”对于罚款数额,肥婶厨房的梁经理
解释说,“酒楼内部员工偷吃现象很常见,以前罚得轻难制止,后来提高了罚款额度,偷吃
现象就少了。”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员工“偷吃”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合理吗?
【法律解析】上海、广东等地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对职工处予罚款,但是也没有相应的禁止
性规定。实践中是否允许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呢?从上海市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因单位处
分员工发生争议的,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
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
做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可作为
劳动争议案件。这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的经济惩诫权,但
是尽管一般情况下,司法行政机构是不会干预企业的内部生产经营管理行为,鉴于一些单位
往往以罚款为名行克扣劳动者工资之实,经济扣罚影响到劳动者基本生活,因此法院在审理
此类案件时,不仅会审查这种经济处罚的合法性,还会审查其妥当性、合理性。
首先,企业不能“想罚就罚”,而必须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规定作为依据,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
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且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
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
单位还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只有依据民主程序制定并且经过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罚款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企业不能“想咋罚就咋罚”,而应遵循“小额合理、有奖有罚”的原则。处罚不
得超过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所必需的限度。员工工资只有1800元,“偷吃”一碗粥
却被罚款2000元,这种处罚显失公平,难以为员工所接受也是理所当然的。尽管《企业职
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但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它仍会产生影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罚款
时,也应掌握罚款总额不超过员工收入的20%,且罚款后员工工资须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另外,规章制度中应有奖有罚,并且明确罚款款项合理用途,才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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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ingqingsaint
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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