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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一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4-8-31 13:35
标题: 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一
引言:为指导全省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准确
适用法律政策,统一办案尺度和标准,提高仲
裁公信力,4月6日,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从全省仲裁机构报送的2016年度案
例中精选出十大典型案例(见附件),予以发
布。这批案例涉及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
作岗位的有效性、保安门卫等岗位工作时间的
确定、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劳动者年薪制工资的支付条件、企业审批员工
病假的标准、工伤医疗费超过工伤保险基金目
录范围的费用承担、用人单位以二次考评替代
培训或调岗的有效性、企业解除有煽动或组织
集体停工行为的劳动者劳动合同
的合法性、以职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法
律要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后的
处理等。这些案例处理反映的劳动人事争议法
律政策适用和价值取向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
案件类型新颖,具有较高的现实指导意义。
1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必然无效?
【案情简介】
程某于2011年7月11日入职某造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
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
日,约定岗位为'管理员',月工资3500元。2016年4月6日某造船
公司发出内部调动通知单,将程某的工作部门由'总装部'调整至'预装
部',岗位仍为'管理员',程某自收到通知后一直未去预装部报到。
2016年5月3日,某造船公司作出《关于对程某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的决定》,以'脱岗时间达20.5天'为由,解除了与程某的劳动合
同。程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
裁,要求某造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庭审中,程某
主张某造船公司在没有征求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调动工作部门,
在其未去新岗位报道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应当支付赔偿金。某造船公司辩称程某调岗前后都是管理员的岗位,
某造船公司未变更与程某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
地点、劳动报酬等。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可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但程某并没有服从某造船公司的工作安排,拒不到岗近21天,故某造
船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解除了与程某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某造船公司调整程某岗位的行为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视为对劳动
合同内容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根据经济形势和自身发展需要,常常会对经营管理方式做适当
调整,其中包括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
现。故用人单位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属用人
单位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
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于2015年8月1日签订的劳
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岗位(工种)为'管理员',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
为本市。而某造船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发出的内部调动通知单显
示,程某由'总装部'调整至'预装部',岗位仍'管理员',且庭审中双方确
认工作地点仍在船厂内,某造船公司的上述调整在双方约定的劳动合
同范围内,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在没有证据显示某造船公
司对程某的劳动报酬及劳动条件作出不利变更的情况下,程某应当服
从某造船公司的工作安排。故程某在收到调岗通知后未至新岗位工作,
应属旷工,某造船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启示与思考】
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能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
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进行调岗,在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应当
遵循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并尽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如不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又确需调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调岗
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2、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
不利变更;3、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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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可爱的猫041
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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