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自2012年4月10日起到被申请人处从事烧锅炉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发放500元的保险补助。2013年1月26日晚十时许,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伤后再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工作期间,申请人的月工资约为30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鉴于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就工伤待遇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确认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1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受理本案后,依法安排了开庭审理本案,诉讼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处员工,申请人要求确认2012年4月10日至2013年1月26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后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照片一张,照片中的申请人身穿被申请人公司的工作服,工作服上衣载明被申请人公司字样,并提交了书面材料一份,载明被申请人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职工的名单以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辩称,工作服很容易取得,仅凭工作服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该工作服非被申请人单位的工作服,再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经理本就认识,不排除其通过私下了解、走访得知书面材料中的联系人情况。
根据被申请人对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申请人补充举证了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印章的2012年10-12月份的工资明细表,证明申请人的工资为3500元/月,签署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印章的误工停发工资证明一份,载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人单位职工,2013年1月26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在医院治疗及在家休养180天,治疗几休假期间,被申请人停发其工资,合计21000元。对此,被申请人辩称,以上两份证据系双方基于朋友关系,为了协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赔而出具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以上庭审情况,仲裁庭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工资支付的原始记账凭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提供了工资表、加盖被申请人公章的误工证明等证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本案被申请人庭审中陈述的朋友关系,协助理赔等情况,被申请人对此未与做出合理解释,不能否认存在劳动关系。提醒各位劳动者在工作时,注意保管单位为其出具的相关材料,以备双方发生纠纷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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