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文本应交付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文本管理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二是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文本必然有两份这是不言自明的。但是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虽然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文本全部自己保管,不交劳动者。很多用人单位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劳动者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签名后不给劳动者,发生纠纷时随意填写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文本,出现劳动合同争议,提供证据往往遇到困难。这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更加如此。 (二)劳动合同文本未交付劳动者给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由于有了《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必须提醒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问题上,现在不是劳动者被动,而是单位可能遇到风险了: 一是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并且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将承担法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赔偿。 二是用人单位单边持有劳动合同,或者虽给劳动者持有一份,但未保留送达证据,要证明这件事比较困难。如果劳动者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遗失或者不认可用人单位交付了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就必然陷入被动局面。 三是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或不能证明已经交给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告你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则可能不仅是赔偿损失的问题,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就接二连三来了。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文本的举证方法 唯一能预防出现以上几点麻烦事的办法,就只有依法将双方签订好的劳动合同文本交劳动者一份,并保留已交付的签收证据。但是,即使用人单位办理了劳动合同文本签收手续,由于保管、归档、对应很麻烦,寻找起来不方便,很容易失误。因此,我在这里提一个小的建议:将劳动合同签收单印制在劳动合同文本后面,使劳动者签了字的签收手续和单位保存的双方签字的劳动合同文本连在一起,寻找、提供作证就方便多了。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文本至少要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因此,按规定保存劳动合同文本,不仅对劳动者有益,对用人单位同样有益。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2年内,劳动者还可以投诉用人单位,保存了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用人单位作申辩的很好的证据。附带保存的还有劳动合同的各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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