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西村服务(许西村为办公场所提供专业服务)

2024-05-06 01:17:11 | 来源:的中国了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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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西村服务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办公场所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企业的顺利运营和员工的高效工作提供支持。许西村作为一家专业的办公场所服务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期望。

灵活的办公空间

许西村为客户提供灵活多样的办公空间选择。无论客户需要独立办公室、共享办公空间还是会议室,许西村都能够提供合适的选项。独立办公室适合那些需要相对私密工作环境的企业或个人,共享办公空间则适合那些喜欢与其他企业或个人互动交流的人。此外,许西村还提供各类大小的会议室,以满足客户在举办会议、培训或活动时的需求。

先进的设施和设备

许西村的办公场所配备了先进的设施和设备,以支持客户的工作和会议需求。无线网络覆盖广泛,确保客户在办公过程中不会受到网络问题的干扰。此外,宽敞舒适的工作区域、舒适的家具以及齐全的办公设备,如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都能够满足客户的工作需求。

专业的后勤支持

作为一家专业的办公场所服务商,许西村提供全面的后勤支持,以确保客户的办公环境始终保持良好状态。定期清洁和维护服务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和卫生。此外,许西村还提供专业的接待服务,为客户和访客提供友好、周到的接待和导引。

便利的位置和周边设施

许西村的办公场所位于交通便利的位置,方便客户和员工的出行。周边设施完善,包括餐厅、咖啡店、购物中心等,为客户提供便利的就餐和购物选择。此外,周边还有银行、邮局、医院等基础设施,满足客户和员工的日常需求。

个性化的服务

在许西村,我们重视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努力为他们提供满意的服务。不同客户有不同的需求,我们将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无论是灵活的租期、定制的办公空间布置还是特殊的设备需求,我们都将与客户合作,确保他们得到符合期望的服务。

结语

作为一家专业的办公文教服务商,许西村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办公场所和服务。我们竭诚欢迎各个企业和个人选择许西村作为他们的办公场所合作伙伴,共同创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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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政策法规 - 可乐职场 -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admin 发表于 2018-9-22 20:05:07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尹蔚民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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