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田心商场被扫了吗 (黄江田心商场遭遇保险欺诈)

2024-05-06 03:26:54 | 来源:就坐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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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江田心商场遭遇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是指保险行业中的一种不诚实行为,其目的是获取不属于自己的保险金或者其他保险赔偿。近日,广东省黄江田心商场发生了一起保险欺诈案件,给当事人及相关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该案件不仅凸显了保险行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对整个保险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保险欺诈的危害

保险欺诈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欺诈可能导致公司的资金流失和信誉受损。保险欺诈行为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被保险人也会因为保险欺诈行为而面临经济损失和信用受损的风险。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破坏了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转,使得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

黄江田心商场保险欺诈案件的经过

据了解,黄江田心商场保险欺诈案件始于一名顾客提交了一份保险索赔申请。该顾客声称在商场内被盗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和索赔材料。保险公司根据顾客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核,并最终向顾客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额。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该顾客的索赔材料存在严重虚假内容。进一步的调查揭示了一起由商场员工与顾客串通欺诈的案件。商场员工利用他们的职务便利,帮助顾客伪造证据并骗取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的责任与措施

黄江田心商场保险欺诈案件引起了保险公司的高度关注。保险公司对此案件深感惋惜,并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首先,他们与当地警方合作展开了调查,并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其次,他们对自身的内部管理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与整改,加强了对保险索赔材料的审核与核实工作。此外,保险公司还加强了对商场员工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杜绝类似的欺诈行为再次发生。

加强保险欺诈防范的重要性

黄江田心商场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加强保险欺诈防范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保险申请材料的审核与核实,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同时,对于失职的员工和参与保险欺诈行为的利益相关方,要严肃追责,并公开曝光,以警示其他潜在的行为者。此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总之,黄江田心商场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对整个保险行业敲响了警钟。保险公司和相关利益方都应该认识到保险欺诈行为的严重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一个健康、有信任度的保险市场,更好地为人们的风险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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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 政策法规 - 可乐职场 -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admin 发表于 2018-9-22 19:19:06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了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保证干部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附件:《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一年二月四日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和发展。  第四条 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 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 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三)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五)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八)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九)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见习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 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 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 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各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关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应与调入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各有关部门与其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事业、企业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报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干部调配,凡是由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第五章 调配程序   第十七条 调动干部时,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接收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拟调干部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条 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调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调配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对上级按有关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应予完成。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有义务根据国家需要调出干部支援国家重点建设、边远贫困地区和重点加强部门;有责任接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分配的干部。  第二十四条 从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违反调配纪律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干部,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五月五日民政部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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