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小巷子(城市小巷子改造公益组织)

2024-05-05 18:20:53 | 来源: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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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小巷子 - 改造城市小巷子的公益组织

莱阳市小巷子是一家致力于改造城市小巷子的公益组织。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提升小巷子的环境和功能,为居民和游客提供更美好的城市生活体验。

改造小巷子的重要性

城市小巷子往往被忽视,成为垃圾堆放和治安隐患的场所。不仅影响了城市形象,还给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改造小巷子不仅可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还能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提升社区凝聚力。

改造项目

莱阳市小巷子的改造项目包括:道路绿化、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艺术装饰等。首先,我们通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等手段打造绿意盎然的小巷子,为居民提供清新的空气和美丽的景观。其次,我们在小巷子中设置垃圾分类桶和标识,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提高环境素质。最后,我们邀请艺术家和志愿者,以壁画、雕塑等艺术形式装饰小巷子,为居民带来视觉享受。

社区参与

莱阳市小巷子非常重视社区参与,我们鼓励居民积极参与改造项目。在改造的过程中,我们定期组织社区活动,包括清理垃圾、植树活动等,让居民亲身参与到小巷子改造中,增强对小巷子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合作与支持

为了更好地推进小巷子的改造工作,莱阳市小巷子积极寻求合作与支持。我们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共同筹集资金和资源,推动小巷子的改造。此外,我们还得到了许多居民和志愿者的支持和参与,共同努力打造美好的小巷子。

成果与展望

经过多年的努力,莱阳市小巷子已经改造了大部分城市小巷子,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小巷子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提升,社区凝聚力也得到加强。未来,我们将继续致力于小巷子的改造工作,争取让更多的小巷子变得美丽宜居,为城市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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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 政策法规 - 可乐职场 -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admin 发表于 2018-9-22 18:45:28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我们在征求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第一条 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  第九条 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条 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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