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巷子里的服务(海珠区小巷保险服务)

2024-05-06 00:05:30 | 来源:掠夺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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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珠区小巷保险服务

广州海珠区小巷保险服务是指针对海珠区内小巷居民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这些小巷通常位于海珠区的老城区,居民群体相对较为固定,保险需求也较为特殊。针对这些需求,保险公司在海珠区小巷内设立服务点,以提供个性化且便利的保险服务。

定制化的保险产品

海珠区小巷居民的保险需求与其他地段的居民有所不同。他们更加关注生活中的小概率事件,如意外伤害、家财损失等。因此,保险公司根据这些需求设计了定制化的保险产品,如家庭意外险、家财险等。这些保险产品在保障范围和金额上进行了调整,更贴合海珠区小巷居民的实际情况。

便利的理赔服务

海珠区小巷居民普遍对理赔流程繁琐和耗时感到担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在小巷内设立了理赔服务点。居民只需将理赔材料带至服务点,由专业的理赔人员帮助办理理赔手续,大大简化了理赔流程。同时,在服务点还提供理赔指导和咨询,帮助居民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个性化的保险咨询

海珠区小巷居民的保险知识相对较少,对保险产品的了解和选择存在困难。为了满足他们的需求,保险公司在小巷内设立了保险咨询点。居民可以随时前往咨询点,专业的保险顾问将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的保险咨询,帮助他们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解答他们的疑问。这样的个性化服务将居民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距离缩小,提升了居民对保险的信任度。

社区合作推广活动

为了进一步提升海珠区小巷居民对保险的认知和参与度,保险公司经常与社区合作开展推广活动。这些活动通过举办保险知识讲座、健康体检等形式,在小巷内进行宣传,吸引居民参与。同时,保险公司也会为参与活动的居民提供一定的优惠或奖励,激发他们对保险的兴趣和参与度。这样的社区合作活动促进了居民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结语

海珠区小巷保险服务的设立,为居民提供了个性化、便利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通过定制化的保险产品、便利的理赔服务、个性化的保险咨询、社区合作推广活动等手段,海珠区小巷居民的保险需求得到了满足,同时也加强了居民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互动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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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 政策法规 - 可乐职场 -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admin 发表于 2018-9-22 18:29:43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9号《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已经1997年8月1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技工学校的教育督导评估(以下简称督导评估)工作,促进技工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技工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督导评估,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机构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技工学校是否达到办学标准给予认定。    第四条 督导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办学标准、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情况;    (三)基础设施、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    (四)教师上岗资格、职业道德和相关待遇;    (五)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    (六)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和毕业生就业服务情况;    (七)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和开展其他培训情况。    第五条督导评估机构分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督导评估委员会由劳动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部。    国家级督导评估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二)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务院部委直属学校督导评估;    (三)指导地方督导评估工作;    (四)组织培训督导评估人员;    (五)总结推广督导评估工作经验,开展工作研究。    省级督导评估机构的职责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国家级督导评估人员由劳动部聘任并颁发证书;省级督导评估人员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聘任和颁发证书,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七条 督导评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四)有五年以上从事职业培训或技工学校管理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督导评估机构可聘请企业的技师、高级技师参与督导评估。    第九条督导评估分为综合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督导评估机构根据劳动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条 督导评估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列席被督导评估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评估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并汇报工作;    (三)对被督导评估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四)到用人单位听取对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督导评估人员应对被督导评估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督导评估机构确认后,被督导评估单位应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被督导评估单位或有关人员弄虚作假,不报实情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督导评估机构可以建议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督导评估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视其情节由督导评估机构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督导评估机构可对督导评估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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