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区有站小巷的(金坛区探索采矿业新天地)

2024-05-05 23:19:36 | 来源:动多运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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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金坛区有站小巷的(金坛区探索采矿业新天地)

常州市金坛区是中国的一个历史悠久的区域,也是采矿业的发展重点地区之一。在金坛区的有站小巷地区,探索者们将发现一个充满活力的采矿业新天地。

丰富的矿产资源

金坛区位于常州市的西南部,地理位置优越,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这些矿产资源包括煤炭、石灰石、铁矿石、铅锌矿等。这些矿产资源不仅为金坛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也为采矿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

创新技术的应用

金坛区的采矿业一直秉持着创新的理念,在技术应用上不断探索。特别是在新技术的引入和应用上,金坛区的采矿业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突破。例如,采用无人机进行矿山勘查和监测,通过大数据分析优化矿石开采和处理过程,应用智能化设备提高生产效率等。这些创新技术的应用,不仅提高了采矿业的效益,也降低了对环境的影响。

矿业企业的发展

在金坛区的有站小巷地区,聚集了众多的矿业企业。这些企业涵盖了矿山勘探、开采、加工等各个环节。这些企业在采矿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同时,矿业企业也注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开展环保工作和社会责任活动,为金坛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人才培养和创新研究

金坛区的采矿业不仅注重企业的发展,也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创新研究。金坛区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为采矿业提供了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持。大学与企业的合作,实现了知识的传递和创新的共享。通过举办矿业技术培训班、开展科研项目等方式,金坛区不断培养和引进人才,推动采矿业的创新发展。

未来的发展前景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需求的不断增长,金坛区的采矿业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未来,金坛区的采矿业将继续发挥矿产资源的优势,推进创新技术的应用,加强环保工作和社会责任。同时,金坛区还将加强人才培养和创新研究,为采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金坛区的有站小巷地区将成为采矿业新天地的典范,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

总之,金坛区有站小巷地区在采矿业的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丰富的矿产资源、创新技术的应用、矿业企业的发展、人才培养和创新研究等方面的优势,使得金坛区的采矿业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金坛区有站小巷地区将继续为金坛区的经济发展和采矿业的创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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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 政策法规 - 可乐职场 -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admin 发表于 2018-9-22 00:09:12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4号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  二○○一年十月九日注: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修订。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从事职业介绍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第四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二)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三)收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  (四)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五)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聘用中方雇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应按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三)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第七条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法向拟设立企业住所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呈报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关文件。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者。  第八条获得批准的申请者,应当依法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二)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三)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四)住所使用证明;(五)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批准同意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不予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者。  第十一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投资者变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设立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适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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