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东涌小巷子(南沙东涌小巷子:保险行业探索者)

2024-05-06 03:06:09 | 来源:委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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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类型的介绍

保险业是一种金融行业,旨在为人们提供各类风险的保障和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保险业越来越重要。保险业可以被细分为多个类型,以满足不同人群和企业的需求。

寿险保险

寿险保险是其中一种主要的保险类型,主要提供人寿风险的保障。购买寿险可以确保在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患重大疾病时,为其家人提供经济支持。寿险保险还可作为贷款或信用卡还款保障,确保借款人在意外情况下不会给家人带来过多的经济负担。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为了应对各类医疗费用而设计的保险类型。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健康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健康保险可以提供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医疗费用的报销,减轻人们因医疗而造成的经济负担。同时,还可以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促进人们的健康管理。

车险保险

车险保险是为汽车所有者提供的一种保险类型。它主要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交强险是强制性的,要求所有汽车所有者必须购买,主要用于赔偿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商业车险是自愿性的,可以为车辆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包括碰撞、盗窃、自然灾害等各种风险。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主要提供财产风险的保障,包括房屋火灾、盗窃、水灾等各种意外或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财产保险的购买可以让个人和企业在财产损失时得到合理的赔偿,减轻经济负担。

旅行保险

旅行保险是为旅行者提供的一种特殊类型保险。旅游是人们休闲、娱乐、文化交流的重要方式,但在旅行中也可能遇到各种意外和困扰,例如疾病、失窃、航班延误等。旅行保险可以提供紧急医疗救助、行李丢失和延误、紧急返回等服务,确保旅行者能够在任何情况下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赔偿。

总结

保险业的发展和变革促使出现了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人们和企业的需求。从寿险、健康保险到车险、财产保险和旅行保险,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特定的保障目标和功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可以为人们和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和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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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政策法规 - 可乐职场 -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admin 发表于 2018-9-22 00:04:01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现予以颁发,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    附件:1.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略)          2.未成年工登记表(略)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9.5g/dL)。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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