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哪有小巷子(深度探索保险业小巷子)

2024-05-06 00:46:30 | 来源:南利路之新闻网
小字号

代县哪有小巷子

保险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行业,在这个行业中,存在着许多被称为“小巷子”的特殊保险类型。这些保险类型通常被人们忽视或不熟悉,但它们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却能发挥重要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索保险业中的一些小巷子,希望能给您带来一些启发和新的认识。

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针对长期护理需求而设计的保险类型。它主要用于支付日常生活中不能自理的人员的护理费用,包括在家护理、养老院护理、临终关怀等。这种保险常常被忽视,但对于那些有长期护理需求的人来说,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保障。

长期护理保险通常需要在购买前进行严格的健康评估,因为保险公司需要确保被保险人确实有长期护理的需求。然而,一旦购买了这种保险,被保险人就可以放心地享受高质量的长期护理服务,同时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保护企业或个人免于承担意外事故导致的财务责任的保险类型。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事故,比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公众责任保险可以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免于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公众责任保险通常用于覆盖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用、法律费用、赔偿金等。这种保险适用于各种行业和职业,包括建筑、运输、医疗等。虽然公众责任保险在一些行业中是强制性的,但在其他一些行业中却被忽视。

意外死亡保险

意外死亡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意外事故导致死亡而设计的保险类型。与寿险相比,意外死亡保险更注重对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保障。意外事故通常是突发和不可预测的,对家庭和个人的经济状况产生巨大的冲击。意外死亡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的家人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意外死亡保险通常包括一次性赔付和定期赔付两种形式,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预算选择。这种保险通常可以作为附加保险来购买,与其他主要保险进行组合使用,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结语

保险业中存在许多值得关注和探索的小巷子。在购买保险时,我们不仅要关注主流的保险类型,更要注意那些被忽视的保险类型。长期护理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意外死亡保险只是其中的几个例子。通过了解和选择这些小巷子中的保险类型,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和我们的家人。


(责编:admin)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 政策法规 - 可乐职场 -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admin 发表于 2018-9-21 22:52:58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2006年4月9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原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 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 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 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九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十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 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 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 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 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 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 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 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六条 对工作特别需要的机关,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批准,其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可适当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